1.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及安装能力;
3.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为代理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应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资料(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
5.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的竞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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