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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济南)
发布时间:3/10/2020  文章来源:  网络编辑:  浏览次数:1194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济南)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市字[2008]1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严格控制超资质代理,杜绝无资质代理,正确引导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更好地维护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并对合同实行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负责。

 具体备案办法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向市建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三、招标人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2、规划许可证;

 3、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证;

 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

 5、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本通知自2008622日开始施行,原济建市字[200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5年。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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