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字〔2006〕11号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施工及保修、设备采购和制造阶段的监理招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3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分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等工程。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大型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不配备监理员。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包括土建、水暖、电气、造价或建筑经济专业,大型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总监必须按核准的等级承担监理任务。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等或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二等或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同时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它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允许同时监理两个及以上工程。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可以在市内四区或五市四区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内监理两个一等、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分项不得分。同时担任项目总监及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参照项目总监可承担业务范围执行。
第八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主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40%。联合体的业绩、荣誉、质量认证等以主投标人为准,管理考核得分等以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平均值为准。 第九条 投标报名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总监,确需调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调整后总监资格应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条件的要求。未经备案擅自调整的,总监理工程师分项不得分。投标报名其他情况不允许调整。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条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三)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监理取费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的;
(九)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涂改、转让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一人,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十三条 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手册、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登记表、中标通知书等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各类奖项以获奖证书或有关证明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作为企业业绩、总监业绩的工程必须是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日期为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或签署日期。近三年、五年来是指自开标之日起前三年、五年。
第十五条 国家级优良奖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奖项。省级优良奖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奖项。
第十六条 外地投标企业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参加投标。包括监理业务手册、总监业绩证明等。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仅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其他工程。首次进入青岛市的外地投标企业管理考核分数按基本分100分计。
第十八条 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得分构成该标书的总得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否则该评审结果无效。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最终得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备案,其他工程形象进度至三分之二,监理企业可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继续参加其他工程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后,监理机构人员需要调整的,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大型工程、一般工程分别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个月内、三个月内调整项目总监的,评标时该工程作为后任总监业绩计分;超出上述期限调整的,评标时该工程作为前任总监业绩计分。两任总监均在工程主体验收备案后方可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
第二十五条 工程停工半年以上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撤换,撤出后的总监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评标时也不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 特殊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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